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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铁岭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2月28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建设保障有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居住在某一地域内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 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社区建设是指社区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 运用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活动,第三条、社区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社区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民主自治的原则。第四条。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 支持和帮助社区组织依法实行自治、第五条.社区规模的确定应当考虑社区发展,城市社区一般应在1500户以上设定.城镇社区一般应在600户以上设定、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社区组织及构成第六条。社区的组织由社区成员大会或者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成,社区成员大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第七条,社区成员大会成员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推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居民代表一般按每相邻的15户至30户推举1名的比例产生,驻区单位代表可以按照每单位1至2名的比例产生,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居民少的社区可以不设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逐步实现以户为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至7人组成.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 社区民警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不占职数、第九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设立 1,民政委员会,2。劳动保障委员会。3,城市管理委员会.4。人中与计划生育委员会,5、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委员会、6、治保调解安全委员会,7、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建立以院长 楼长、居民代表,社区自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20户至3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小组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第三章、社区组织职责第十一条,社区成员大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二.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三。制定.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制度和居民公约.四 选举.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变更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七。每年听取一次社区工作者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 评议满意率达不到半数的,被评议者自动辞职 八.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三、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业 四。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等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政策 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六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容整治工作,八、做好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保护工作.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刑事解教人员.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九、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和监督,十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成员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下列工作,一、社区内违章建筑监督。二,绿地养护。环保环卫和市容的监督。三 社区服务网点的设立和房屋出租管理.四,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青年入伍的政审。五,文明市民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第十四条。居民小组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在居民小组长的带领下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办理本组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章。社区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或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第十六条,社区组织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二 议事制度.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 五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六,社区居务公开制。七。社区居民公约.八、定期评议社区工作者制度.第十七条,社区的财务和居民关心的问题要实行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身体健康,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本社区1。5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1,3以上的社区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罢免要求30日内召开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民规定时间内拒不启动罢免程序的 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空缺,需补选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补选、第五章,社区组织权力及保障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生活服务事业和生产企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上收,平调、挪用或侵占。第二十四条,工商。税务,建设。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务事业和生产企业、给予扶持和照顾.第二十五条,社区取得的低偿收益按一定比例,可用于社区服务事业。扩大再生产、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确定。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每年不低于2万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补贴逐步达到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县 市 区财政按月拨到社区帐户.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补贴将随着社区工作任务的增加和社区条件的改善逐步提高、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必须设 一站四室,即服务站 办公室,活动室,医疗室 警务室、新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城市每个社区总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城镇每个社区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发单位应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对未提供的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于社区的设施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费由市。县,市。区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交财政一管理使用 供暖、供水,煤气。房产 电信,电业等单位和部门对社区用房要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定价.第二十八条,社区应配备电话,微机 实行微机联网、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铁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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