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150米 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 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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