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 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 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 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 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 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 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 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 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 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 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 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 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 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 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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