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 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 扩建.改建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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