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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 各县。市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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