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第十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表五的规定执行,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20、控制,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 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且日照分析不满足周边用地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1、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为800平方米,2。50米以下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3,50米以上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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