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 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 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 1 不提高容积率.2,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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