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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三 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 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 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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