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 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 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 一 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 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 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 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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