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2016年。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4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 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站等.3、物流中心,商贸中心 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4.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 包括医院,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6.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 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1、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交通工程咨询乙级资质以上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文件编制,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并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二,评价范围与年限。三,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包括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等 四,现状交通分析。1、交通调查方案说明,2 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2。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 公共交通 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 五,交通需求预测,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 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六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包括范围内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 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七,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1.建设项目内部进行交通设施优化、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的衔接状况 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 2。评价范围内进行科学 合理 可实施.符合城市客观发展需要及空间布局要求的交通系统改善。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3 出入口和交叉口的渠化以及信号改善措施,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包括公共交通营运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 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6,停车设施改善等。内容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3、改善措施评价、八 结论及建议、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否接受 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对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明确必要性措施.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 并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审,未按要求编制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小组。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准建.停建、缓建和改建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3.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论证审查意见对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并形成最终文件,4.若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认为不合格,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 5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最终结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 不得批准工程建设。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指标。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由业主方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的意见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和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对配套建设未交退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并依法处罚。第十一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对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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