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 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 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 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损坏花坛 绿蓠 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 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 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