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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 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 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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