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 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 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 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 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 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