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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 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 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 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需要转让 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 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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