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 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 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 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 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 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 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以及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