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 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 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 第六条 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 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 烧荒.种地,点篝火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