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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 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 摇曳 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 捕捞水生动 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 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 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 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 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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