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 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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