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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 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 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 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 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 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 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 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 燃气 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 公共交通 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 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 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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