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 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 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 环保.节能 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 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 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