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 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 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