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 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 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 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 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 乡,村、组 在保证村,组 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 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 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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