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第四十条,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 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 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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