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 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 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 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