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