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 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 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 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 并清除栓内污水。五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 二.三 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 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发生火灾事故时 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 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 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 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 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