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 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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