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一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 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 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 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 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 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 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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