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 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 规范管理,绩效管理 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 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 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 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 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 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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