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 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 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 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 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 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 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 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 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 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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