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 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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