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 非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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