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 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评审 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 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 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 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 节约降耗 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 废水 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 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 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 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 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 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 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通政发 2008 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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