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 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 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 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 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 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 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通政发.2008、48号,要求 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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