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在苏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17.18号.各市、区住建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根据.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和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 2016。82.号.的文件精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在苏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在本辖区内注册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建筑业企业发生、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所列的重大事项扣分第1。2,4。5条的、由作出行政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其中作出行政处理的为省级主管部门,则由企业注册地。适用本地建筑业企业 或项目发生地、适用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各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应在2017年2月28日之前完成录入工作、2017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相关处理.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录入。三 建筑业企业发生,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所列的重大事项扣分第2、6条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录入、经主管部门核验后入库,四。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将同步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我局将适时通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集信用信息等有关情况.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