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消防供电及照明9,1。消防供电9、1,1、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9,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直流电源,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及机组大修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继续供电、2,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由UPS主电源220V交流供电。事故状态下由本身带有的蓄电池供电。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8h.9,1,3、常规岛内的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应按,类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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