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 1、规模与布局2.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 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距居民居住区 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自然保护区 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2,1 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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