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路、线3。1。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 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3,1。3 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 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1。3,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 2的规定,3、1.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 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 1 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 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 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3.1,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 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3、1.7,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 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 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 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3。1.8,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 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3.1。9 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