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 发热量、热值 应保持稳定。4 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 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 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 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 0.2 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 0 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 0 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 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10 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