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 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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