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备案,解释,汇编 清理与翻译,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要求就法律 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 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经总局领导签发后 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第三十六条、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 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 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 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第四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 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 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四 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因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二 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第四十三条、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