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 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 座谈会。论证会 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 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 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 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 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 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 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听证会 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 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 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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