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格授予,第十七条、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 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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