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违纪处理。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 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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