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 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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