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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