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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