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