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布12312举报投诉热线,开通在线举报投诉窗口、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 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面向社会接收,办理举报投诉,对接收的举报投诉。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商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记录、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四条、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三 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事先批准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 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 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 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 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 设施、查封 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三。防止证据损毁,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五 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七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场清点财物、向被检查人出具。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查封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对扣押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 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 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以市价变卖.依法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 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 应当立即退还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制作 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必要时 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被检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在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 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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