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条.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 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 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员或听证主持人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第四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五、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人员,六.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七。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 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四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 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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